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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9日(16:00—17:30)主持人:徐民 刘蔚
  第一报告人:湖南省高院民一庭陈坚庭长。陈庭长做了《略谈涉及妇女权益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的发言。他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户内部成员来讲是一项共有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户每一个成员对此都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生分户和离婚的事实,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当首先对该权利属于夫妻共有、夫妻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共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享有进行确认。在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应遵循几个原则: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他还就与村外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或户口迁出后又迁回到本村的“外嫁”妇女的权利如何给予保护,阐述了保护的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
  第二报告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潘定雄法官。他做了《贵州省山林土地权属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研究》的发言。他对贵州的地方特点做了概述,并且对贵州山林、土地行政案件的起因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历史遗留原因,地方政府职能错位,法律和政策的衔接不协调,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群众权利意识有所增强等原因。最后对贵州省山林、土地权属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职能未能真正实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权属不稳定,森林植被和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等。
  第三报告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海燕法官。她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她主要介绍了原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引发的纠纷案件与“四荒地”的承包所引发的纠纷案件。并进一步归纳了这两种案件的成因,其中有土地价值的变化、土地资源的分配失衡、经济利益的驱动、承包合同不完善、土地管理的不到位、农村新旧班子的矛盾和投资农村政策的引导等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就一些问题发表了看法,如所有权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的问题、流转问题、集体组织成员权问题、承包案件中主体的确立问题等。
  

该文已被 wanghua 编辑 2010/11/16 16:19:00

刘蔚主持

 

徐民主持

 

陈坚发言

 

潘定雄发言

 

陈海燕发言

  内容编辑:yu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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