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9日(11:15—12:00)主持人:吴开成、夏正林
第一发言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彭云业教授。他提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不能在法律中进行界定。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中可以对其进行界定,法律可以对公共利益进行描述。他还提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纠纷解决,应充分利用民间的解决机制,并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宜由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第二发言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叶知年教授。他认为土地管理法应从民事方面立法推进,而不从行政方面立法,并且要与物权法相协调,可参照担保法的规定。并且提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应强制推行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予以区分。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是适用仲裁法还是适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值得探讨与研究。
第三发言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朱绵茂副院长。他提出在土地管理立法中,立法应该体现公众的利益。要协调行政立法与民事立法的关系,并提出建立公开竞价机制来解决公众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过低的问题。鉴于土地的权利是临时的权利以及存在强制征收,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显得很重要,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需要明确。
第四发言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夏正林副教授。他认为在关于土地征收流转的过程中,实务部门与理论研究存在分歧,实践部门认为土地征收主要是立法不明确,不好操作。而他则认为土地问题主要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民的问题,在中国实际上就是政府的问题。并进一步认为,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他认为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转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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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云业发言
叶知年发言
夏正林发言
朱绵茂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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