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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先哲的对话
——2005级民商法、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读梅因《古代法》心得

引言:梅因的《古代法》,奠定了他英国历史法学派“第一人”地位。《古代法》全称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本书虽然篇幅较短,但涉及论述的内容广泛,它不单单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到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05民商法、经济法研究生在通读此书之后,各自写下心得,以为交流,共同学习。

  法律,尤其是古代法,并不象一般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非常专门化的制度。它实是一面能够全面反映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镜子。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梅因对原始社会和进步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并完成了欧美法学史上的传世之作——《古代法》。
  梅因在第八章“财产的早期史”中,着重阐述了“先占”的早期存在情况。“先占”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而民法强调“个人”的主体地位。但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社会活动的主体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因此,梅因认为:一些理论家对早期人类所有权状况的设想与假定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指出“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权而不是个别的所有权”。由于深受自然法理论影响的罗马法律学认为“个人所有权是正常状态的所有权”,财产归个人所有才符合自然,才符合人的本性,并且这种罗马法思想遗传后世,影响深远。因此往往给现在的读者造成了错误,掩盖了历史的真相。
  在古代罗马,很长一段时间里,遗嘱不是分配死者财产的方式,“而是把家族代表权移转给一个新族长的许多方式中的一种”。在当时,继承本身主要是一种使死者的法律人格(身份)得以延续的手段(所谓“概括继承”)。财产的移转不过是其中一个附带程序,并不特别重要。尽管梅因在《古代法》中对自然法与衡平法、关于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财产、契约、侵权和犯罪等内容均作了专门的研究,但《古代法》并不会向后人贡献出一部象样的民法,因为,它所代表的那种社会关系极大地阻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后者要求的是人们之间的平权关系,是方式尽可能便利的财产流转。这一要求的实现,意味着社会关系方面的一个重大转变。而这样一个转变,至少在西方文明所及的范围内是确确实实发生了;个人逐渐从家族中间分离出来,成为法律所考虑的独立单位。相应地,摆脱了繁复身份关系的纯粹财产形式也慢慢地出现了。在罗马帝国后期,这种情形就表现为家父权的式微,帝国公民权的普及和无限私有制原则的确立。这个转变的完成,在古代罗马用了差不多一千年的时间,若从西方历史上看,时间更长。
  关于这个进程,梅因总结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 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不管曾经 引出过怎样的辩难与批评,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 本性转变。
05民商法:蒋玲玉

  近日拜读了梅因的《古代法》,大概外国人的思维与国人有别,总觉得似懂非懂。着重读了第五章,也是梅因因此身名显赫的一章,在此发表我的一点想法。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人的一切关系都概括于家庭关系。梅因用身份形成古代社会,强调人与人的依附关系的社会,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这是古代社会的特点。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家族而是个人,取代了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同时意味着古代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至以后完全被废除。每个人生出来都是自由人,每个家庭成员都是平等的主体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靠契约结合起来。这种契约不仅仅是在社会生产领域,在经济生活的领域,甚至在传统在身份关系起作用的领域也契约化了,因此,梅因认为所有社会进步的运动是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意味着现代社会的进步。我个人认为,在现代社会我们又开始由“契约”回到“身份”,将身份引入法律,这种身份指一种处在特殊经济地位或社会地位的人,在现代社会,他们是弱者,是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比如,妇女儿童,比如消费者,比如劳动者,比如未成年人,又比如我们一直在为他们的权益呼吁的民工,艾滋病患者和艾滋孤儿等等等等,在现代社会,基于人本主义精神,我们需要对这些群体给予特殊关怀,这种所谓的特殊关怀看似不平等实则正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平。当然我们所讲的身份或许与古代的身份有所区别,可能我们今天所指的这种“身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更多的可能只是一种后天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的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但这种从从“契约”回到“身份”的现象却十分明显,这种现象我们同样认为它是社会进步的运动!我们提倡从身份回到契约不是要让历史倒退,也不是要让解放了的人类重新背上“身份枷锁”, 而是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强势群体的约束。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有效的社会机构提供保护和限制,因此更需要我们更支持和保护弱者,从“契约”回到“身份”是为了最终的平等,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05民商法:詹润红

  梅因《古代法》中“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
  在《古代法》中,梅因陈述了他发现的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的一个起点,……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据此,梅因在第五章结尾得出了一个经常被人征引的结论,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文中梅因广泛采用了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研究方法,以早期社会的习惯法与法典的规定为论据,推导出“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进而通过对法律的历史和传统的强调,批判从非历史的角度建立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梅因给后来法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正是他以比较的、经验的和历史的手段审视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最后得出法律发展的一般原理。
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设想。十八世纪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十九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与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从经典论断中,不难看出,他在给出这一结论时是十分谨慎的。“从身份到契约”首先仅是对于“到此处为止”的社会运动的一种描述,其次它也仅仅是就“进步社会的运动”而言的。梅因的这种谨慎态度是和他使用的历史方法分不开的。因此,我们不应该仅仅是沉醉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更要掌握法学研究的历史方法,沿着《古代法》的逻辑道路向前推进。
05民商法:务迅冰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具体运用历史方法论的研究方法,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进行了专门研究,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纵向思维研究空间。在梅因关于财产的早期史的论述中,尤使我感受颇多。
我们所知,财产制度并不是自人类以来就存在的制度,在某一时期,财产不属于个人,甚至也不属于家族,而是属于社会所有。只有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实行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财产。私有财产的产生,是有着一个由共有到私有的过渡阶段。
  (一)财产的共有时期
  古代文明形态各异,但有一个近乎相同的起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换句话说,社会的单位是“家族”而非“个人”。这时个人是从属于集体的,其所具有的任何权利都是属于集体的,包括个人的财产。或者可以说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社会成员甚至谈不上有什么个人的财产。“集体的每个成员,在形成集体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本身和全部力量,及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而这个共有时期在历史上是必然存在的。
  (二)私有财产的分离期
  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私有财产开始从共有财产的概念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的主要是关于对财产的先占制度的出现。无主物的先占制度是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它是罗马法中确定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这也是关于财产起源的最早理论。梅因认为在罗马法中所称为无主物的物件,即是现在没有或过去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件。如野兽、第一次被发掘出来的宝石,以及新发现或以前从未经过耕种的土地及抛弃的动产、荒废的土地等等。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古罗马法中,成为先占的标的是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在我们现代的法律中,先占原则所能适用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是不能适用先占的。我们可以说这是社会历史的进步。
  先占制度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的重视与发展是一个逐步转变过渡的过程。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也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这一基本权利的发展,标志着个人的权利发展的程度。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则代表着个人的私有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离了出来,代表着个人权利从一种从属于集体的地位的这样一种状态上的改变,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05民商法:张丽华

  读完《古代法》之后,我为梅因的广博的知识、严密的论证和经典的论述所叹服。“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这句话是被后世引用最多的经典之句,我也感受颇多,但我在这里不谈及。读过《古代法》后我所要谈及的,也是我本文的后感就是: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对古典自然法学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之所以写这点,是因为可以把《古代法》和《社会契约论》这两本书中的一些观点进行简单比较。
  梅因的《古代法》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历史法学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作。古典自然法学是关于理性、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的学说,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历史法学派则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其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因果的梅因和美国的J •C•卡特。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已溶化在实证主义或社会学法学中。
  作为萨维尼的“追随者”和把历史法学在英国发扬光大的梅因(梅因在《古代法》中有多次把萨维尼称为“伟大的天才”之类的词语,可见其对萨氏的崇拜),不可避免的在其所著的《古代法》一书中渗透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也不可避免的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行批判。如梅因在书中写道:“凡是似乎可信的和内容丰富的、但却绝对未经证实的各种理论,像‘自然法’或‘社会契约’之类,往往为一般人所爱好,很少有踏实地探究社会和法律的原始历史的;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并且当他们一度被接收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这句话可以说是书中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最直接的批判。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被当时的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而梅因却在《古代法》书中指出这种理论的偏颇和浅薄,他认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这类理论是“绝对未经证实”,并在书中进一步指出自然法“采取了一概加以拒绝的草率态度或偏见”。从《古代法》体现的法律思想来看,梅因在书中所倡导的是要求人们对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他所试图解决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05民商法:缪晨

  《古代法》围绕家父权这个主线展开,在奴隶社会时期,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家族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非个人,它所调整的是家族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个人或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是依附在家族之下,由“家父”承担其家族内所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家族就是永生不灭的法人”。在本书中的其他重要内容如法律的拟制、古代的继承制度和思想、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等,无论是血亲拟制、概括的继承方式还是家族享有所有权等,都体现了这一点。说明当时的私法制度设置的出发点是家族。一个社会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总是围绕当时的社会最基本的成员的性质而产生和发展的。在今天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法律关系是以独立的人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点。梅因说“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是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我认为“从身份到契约”,即意味着从“家族”到“个人”,是个人挣脱家族的束缚最终成为法律和社会的主体,这个运动是个人主体意识和身份的解放运动,是人最终成为自由、独立的人的运动。
  《古代法》以罗马法作为当时最为典型的法律制度来观察,并将其提高到一个超然的地位,认为是古代社会中最为优秀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大部分地区所遗留下来的古代法律制度,在梅因看来都带有罗马法律制度的痕迹,而非当地法学家们原始、正统的具有本土性或地方性的法律制度。  当时的“蛮族”在被罗马人征服或与罗马人抗争的同时或多或少的都吸收了罗马法,因而成为了混合体。而在与带有典型东方法律特征的古印度法律的比较中,他认为古代法律制度会遭遇两种危险,发展太快与当时的整个社会制度不适应或太慢导致法律成为社会发展的束缚。前者是雅典,后者则是印度。而惟有罗马法是与当时社会相适应并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的。而这,在我看来,虽然梅因将其赞扬的太过夸张,却不可否认一个好的法律制度确实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如中国古代哲学家所倡导的,以武力征服世界是一时的,而以良好的政治制度征服世界才是永久的。那么,同理可证,好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罗马法在一定程度上“征服”了世界!
05民商法:李瑶

  本人阅读了梅因的法学名著《古代法》,对以下两点有较深刻的体会。
  (一)历史研究方法的应用
  对历史有浓厚兴趣和深入研究的梅因,将历史的研究方法充分应用到了他的法学研究中,《古代法》更是体现了他对历史研究方法的推崇。在书中,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科学之所以处于不能令人满意的状态,主要是对历史文献的草率态度和偏见”。在后面的论述中,梅因每提出一个论点,都会引用大量的史料作为证明;并且对于各路学者的不同观点,都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一一进行解读与评判;对于历史上应用过的法律术语,如“地美士第”、“曼奴斯”等,进行了收集和阐释。梅因还对当时学者们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评,认为“除了孟德斯鸠外,所有的理论都存在明显遗漏”,“它们都忽视了在它们出现的特定时间以前很遥远的时代中,法律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的”。最后,作者提出了给我们以深刻启发的观点:“我们应该遵循法学研究通常的道路,尽可能的深入到原始社会的历史中”。
  (二)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在第五章的最后,写下这句被奉为经典的话:“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我认为,这个论断有着如达尔文进化论般伟大的意义。进化论阐明了人类作为一种生物,从动物到人,从本能到思想的转变过程;梅因的论述则阐明了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发展规律。这一论断是全书的中心,其他各章都是为它服务的。在论证这一观点时,作者应用历史研究方法,从原始社会的“宗法理论”开始研究,认为“原始社会并非一个个人的集合,而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其中“家父权”是它的核心,其他权利,甚至国家的权力都是“家父权”的派生。随着社会的进步,“家父权”开始被削弱,它的核心地位慢慢动摇了。这一动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第六、八、九、十章里,作者进行了具体论述。最终,个人代替家族成为了社会的要素,“权利义务来自身份的继承”被“权利义务来自契约的订立”所取代。
05民商法:于宁

  最近一两个星期以来,我认真的拜读了梅因的《古代法》,感受颇多。我们知道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十八世纪最杰出的作品之一,它标志着历史法律学上的一个重要阶段。但在十九世纪《古代法》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就英国而论,如果说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出生的,也不能谓言之过甚。这本著名的法律书籍,对当时的和以后的思想发展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法》一书中,历史研究的方法贯穿始终。这本书是对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古代法》应该被认为是梅因毕生工作的宣言书,从东方到西方,从古代到近代,梅因对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性的研究。例如在论述古代法典的产生及在不同地区的特点时,文中提到:“在西方世界中每一个国家的平民成分都成功地击溃了寡头政治的垄断,几乎普遍地在“共和政治”史的初期就获得了一个法典。但是在东方,像我已在前面说过的,统治的贵族们逐渐倾向于变为宗教的而不是军事的或政治的,并因此不但不失去反而获得了权力。”
  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梅因也提出了自己的独特的观点,如他认为,罗马人与印度人来自同一个原始祖先,在他们的原来习惯中,确实有显著的类似之处。即使在现在,印度法律学还存留着考虑周到和判断正确的实体,只是不合理的摹仿已使它在实体上面附加着残酷妄诞的巨大附着物。罗马人由于得到了法典的保护,才没有受到这一类的腐蚀。
  《古代法》的论证方法也很特殊。大多数人在对某一门科学作专门研究时,在发表他们的一般结论前,必先就其各个细节,加以详细研究,并可能要先加以说明。而梅因的做法,恰恰与此相反。在其第一本书中,他叙述了最粗糙的一般原理,而在他所有的后期作品中,只是用了更详细的和更明确具体的例证,以深入阐明他在开始其专业时新提出的各项原理。这种方法是大胆的,除非对于事物的要点具有非常的理解力,否则很难获得成功。
  当然 《古代法》也是有其自身缺陷和疏漏的。其最大缺点,在很多学者看来,在于它跳过了从罗马人到格罗秋之间的几个世纪,忽略了中古世纪的时期。另外梅因对于罗马契约法发展的说明,是他论文中最雄辩的部分之一,但这部分有些浪漫的倾向,则是无法掩盖的事实。
05民商法:黄鑫

  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进行了专门研究。但因《古代法》所处的时代环境,其所代表的那种社会关系极大地阻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但其在财产“自然取得方式”中的“先占”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却为现代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的价值,并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追根溯源,也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形态的深究细考,梅因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是方法的开拓者。他利用经验的资料,以实证的态度,运用了科学的方法——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探讨着一般法学家所梦想不到的领域”。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以对比的方式特别是历史的对比方式进行研究,将使我们最大可能地接近法律的真理。 在梅因的历史方法论中,“比较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也是历史方法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历史方法论中的比较法从空间上讲既包括同一国家又包括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比;而从时间上讲则具有纵向性和过程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制建设从照抄照搬苏联的浪潮中一下子转向欧洲与英美,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把大量的欧美法律制度引入了中国。而随着中国加入WTO,成为国际大家庭的一员,我国的法律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一法律移植(transplant)进程将有增无减,移植和继受外国法律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然而在法律移植和继受过程中,我们仍需注意方法,也许梅因《古代法》的研究方法能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参考。
05民商法:唐林艳

  认真读完了《古代法》,却没有预想中的收获,分析发现,主要原因是对此书写作的背景不够了解以及自己知识面比较狭窄。在阅读了其他相关知识以及通过了解作者所处的时代后,总算对古代法有了一些浅显的认识了。我想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讲一下自己的读书心得。
  第一点:关于此书的写作方法,众所周知,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尽管他本人不承认。梅因《古代法》对法律以历史的角度进行了诠释。当中,对他影响很大的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在书的第六章、第九章当中都有所体现。梅因首先以批判的方法研究了各种盛行的方法论,并且指出所存在的缺陷,例如,在第四章中的“‘自然平等’的教条”,第五章中的“幻想的‘自然状态’”,第八章中的“认为财产起源于单独的个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梅因对这些进行了批判。梅因认为把法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考察研究,才能改变华而不实的学风,才能真正的领悟法律。要理解法律,应当考察它的历史形态、历史过程,应该考察那些非法律的因素。“法律并不是自己产生自己,自己改变自己,所以我们应当从法律事件入手而不是从法律原则入手来考察和研究法律。”在梅因的历史方法论中,“比较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也是历史方法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以对比的方式特别是历史的对比方式进行研究,将使我们最大可能的接近法律的真理。历史方法论中的比较法从空间上将既包括同一国家又包括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比,从而时间上讲则具有纵向性和过程性。它不是对先行法律的简单对比,而是把一个或几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及演化进程的基础上,揭示出一些不同类型的法律的特征并从更深层次上认识法律。
  第二点:“从身份到契约”。本书共十章,通读完后,不难发现第五章是本书的核心,一至五章从整体介绍了早期社会的法制状况,第六至第十章则展现了早期社会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可以将其作为分论,而全书的最为精彩的一段话就是第五章结尾:“因此,如果我们按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的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是贯穿全书的思想脉络,为了证明这个观点,梅因采用了历史的和比较的方法。这也照应了我上面第一点提到的本书的研究方法。
  当然,书中的许多亮点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比如父权制、妇女、奴隶、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的演进。其实这些也都是在围绕“从身份到契约”来论说的。这是我个人浅薄的观点,仅代表个人意见。
05民商法;石旋

  细细品味《古代法》,有这么几点感想和体会久居脑际,现依次列出见笑于同门。
  一是梅因对西方传统的根深蒂固的自然法思想的批判,梅因的批判绝非无病呻吟,他采取的是一种历史和客观的态度,以至于让历史法学在英国具有了建设性和客观性的面貌,他克服了早期历史法学派在研究对象上注重经验和方法上的主观主义,梅因认为只有采取“历史方法”把法作为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考察研究才能改变法律研究中华而不实的学风。“因此,当前英国学术上最迫切需要增益的也许是新材料的审查、旧材料的再度审查,并在这基础上把我们法律制度的来源及其发展,加以阐明”。此外,梅因生活的19世纪中页刚好是一个科学文化蓬勃发展的时代,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出版,对梅因的历史方法显然有明显的影响,在《古代法》中,他认为法的历史进化“尽管其时空的距离足以排除外来启示的可能性,但所有制度的成长模式还是表现出统一性”。可见,梅因对当时新的科学文化发展思想是有着异常悟性和非常敏感的。于此可见,法科学生是否应该把我们的视角放得更广些更远些?
  二是梅因提出的进步社会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公式。在该公式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一副19世纪波澜壮阔的社会画卷。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完成,资本主义革命在欧洲各国相继发生,资本主义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梅因的身份到契约的命题,恰恰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不同于以往私有制社会的本质特征,正如梅因所说:“关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能一见而立即同意接受的一般命题是这样一个说法,即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和历代社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不同之点,乃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的大小。”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代,也是契约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且是唯一的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普遍化而被推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时代。“全部的社会生活都要利用它、依靠它,由于有了明示或默示的、宣告或意会的契约,才产生了所有的权利、所有的义务、所有的责任和所有的法律。”从此,契约自由的观念和制度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以来,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不平衡,社会弱势群体的各种问题相继出现,基于对实质正义和公平的追求,资本主义国家改变了以往“守夜人”的角色,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法律制度似乎也随之改变了梅因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回归到利用“身份”构筑法律制度的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相继产生或出现重大修改,当然,当代的“身份”法和梅因《古代法》中提出的源于古代“家族”权力和特权而导致的人格不平等和人身依附的“身份”法显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过,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生动而饶有趣味的互动关系由此可见一斑,的确值得去细细玩味。
05民商法;陈建华

  很早就听说过这本名著,今日终于有幸拜读,感受颇深。梅茵的这部作品是十九世纪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这部作品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我想这不仅在于经由梅茵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论断。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以及他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对后世的影响。
  从全书的角度出发,第五章“原始社会与古代法”具有“总论”的地位。它以家族为中心,论述了家父权、宗亲、血亲、妇女的权利与义务、监护制度、奴隶制度等重要内容,呈现了一个以“身份”为纽带的原始社会。并在章末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命题。“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论断是贯穿《古代法》全书的思想脉络。为了证明这一论断,梅因广泛采用了比较的和历史的研究方法。给后来法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他以该研究方法审视不同民族的法律制度,最后得出法律发展的一般原理。因此可以说,《古代法》一书的最大价值存在于“从身份到契约”经典论断背后的研究方法之中。所谓《古代法》真正的复兴了历史研究方法并反驳了自然法,并不在于梅因发现了历史的研究的唯一正确途径,而是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法典,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而这,正是《古代法》成为经典的主要原因。
  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梅因对原始社会和进步 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他在这方面的成就超越了德国历史法学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注重“古今”对照,特别是将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是《古代法》的一大特点之一。《古代法》的另一大特点是梅因认为,把法作为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考察研究,才能改变华而不实的学风,才能真正地领悟法律。要理解法律,就应当考察它的历史形态、历史进程,应该考察那些非法律的因素。在梅茵的历史方法论中,“比较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也是历史方法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以对比的方式特别是历史的对比方式进行研究,将使我们最大可能地了法律的精髓。历史方法论中的比较法从空间上讲既包括同一国家又包括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比;而从时间上讲则具有纵向性和过程性。它不是对现行法律的简单对比,而是把一个或者几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作为对象进行比较,在分析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律所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以及演化进程的基础上,揭示出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律的特征并从更深层次上认识法律。
  当然,梅因可以对他所处时代之前的历史进行研究,但对其生后人类历史发展的总结就无能为力了。《古代法》里的一些观点学说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和个人局限性。比如说,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在提出的当时是适当的,被普遍接受的。而历史发展到了今天,也有许多人对此提出疑问。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运动发生。这是一个很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应该仅仅只是沉醉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而更应该掌握其法学研究的历史方法。
05民商法:李晓粉

  梅因的《古代法》从来就是法学的杰出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古代法律的传世之作,《古代法》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介绍人类法律的进程,从习惯扫成文法,这与自然法的假设是相反的,描述了法律发展的途径,既拟制,衡平,立法,并介绍自然法的起源,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关系,也介绍了衡平法的历史.发展及局限。在自然法的现代史中,介绍了自然法理论,在第五章梅因对他所想象的”各国民事法律”的发展进行了干练的总结,指出了解早期社会的途径有三个,而古代法律是重要的途径.
  第三章和第四章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梅因因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本书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在第三章中梅因提出了关于早期法律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即在习惯法阶段与法典化阶段之后,借助于拟制、衡平、立法等手段对古代严苛的法律进行修正的阶段。目的在于使法律同日益进步的社会相和谐。在第三章中,梅因简要回顾了“衡平”的发展史,并指出“万民法”的起源离不开商品经济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通过“衡平”,“万民法”与“自然法”实现了接触与混合。
  “所谓‘自然法’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和万民法其实是一样的。万民法其实就是起源于罗马人最初给予外国人的公民权,他的原则和规则“经过观察后被认定是各个意大利部落见当时通行的各种制度所共有的”。再后来“自然法”与罗马法都变得改进时,梅因还指出了“自然法”与衡平的不利处。就是万民法界限不清和衡平法的概念太大。
  最后论述到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应该是互相有影响的关系。罗马人用“衡平”来理解万民法,即匀称秩序。罗马人与“各国共有法律”发生联系,后来又同“自然法”联系的各种原则与差别正是通过“万民法”来结合到罗马法律上去的。因此罗马的法律,自然法就有着衡平的印记,我想这是梅因要说明的。当法律与衡平想融合后,自然法进入罗马社会了,罗马人有了自然法的观念后,其立法水平大大提高,衡平恰恰就是万民法的特色的。
05民商法:张春晓

  《古代法》始终贯穿着对罗马法中自然法理论的敬仰。在第三章《自然法与衡平》中就直接点明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理念以及对后世的影响。自然法理念不仅在罗马法中有很深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国际法、自然法学派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理念均有着很深的影响。
通览全书不难发现,梅因在书中对一位在国际法领域颇有建树的法学家格老秀斯的国际法理论进行了诸多批判,其批判的有力思想武器就是自然法的精神。
  格老秀斯是西欧启蒙运动时期出现的第一位自然法学家,也是近代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的国家法思想是以自然法理论作为基础的,而自然法在他看来则源自人的理性,这表明了他对人性的看法是持乐观态度的。格老秀斯认为,人与动物是有根本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认识有理性的动物,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的特性需要社会交往,并且需要过和平而理性的生活,所以“一切动物生来只求自己的利益”这句话是适用于人类的。他写道:“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人们“都是为着社会而生存的。这社会的每部分,若不为互相容忍与善意包围,则社会是不能存在的。”“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
  在梅因的《古代法》第四章《自然法的现代史》中,有这样一句话:“‘自然法’所尽的最伟大的职能是产生了现代‘国际法’和现代‘战争法’(Law of War)。”显然梅因对自然法精神是推崇备至的,但他不是单纯的推崇,而是运用历史的纵向分析方法,结合格老秀斯的国际法基本概念、思想,从深层次上分析自然法理念对国际法的深远影响。
  其实梅因不仅仅是对格老秀斯的观点进行分析批判,他还对资本主义扩张时期所产生的一些国际法理论进行了批判,比如罗马法“先占”原则对国际法中有关“战利品”的理论的影响,等等。总之,通观全书,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对梅因的整个立论影响极大。
05经济法:催颖

  梅因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书中对法律以历史的角度进行了诠释,内容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
  在《古代法》中,梅因陈述了他认为自己已经发现了的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
  据此,梅因得出了一个经常被人征引的结论,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梅因看来,历史的进步表现为个人依附的解除过程。在梅因的理论中,古代社会是一个身分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人类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过渡的标志是由依附的身分关系向独立的契约关系转变。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共同体,个人只是家族、国家的一种有生命的工具,个人依附于“家”这个群体,“家”依附于国,“家”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的元素,人们之间的交往是以“家”的形式来表现,个人完全被“家”通约掉了,个人没有独立的地位,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在现代社会里,人摆脱了依附,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能够独立地支配自己,以主体身分进行社会交往。梅因是按照个人身分独立的程度把社会划分为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按照梅因的理论,时间并不能成为划分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必要标准。在20世纪的计划经济环境中,人实际上也是处于依附状态。在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元素,个人依附于单位。市场经济社会是契约社会,主体多元,相互独立,这是市场交换存在的前提。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进步已为世人所公认。总之,由传统到现代,由计划到市场是个体不断解放和独立的过程。
  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所以我们的现代社会要以人为本,把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真正落实到公民的头上,使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得到保障。
05经济法:陈洁婷

  本人对《古代法》感触最深的是字里行间里对方法论的诠释,总结归纳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 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 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 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他们依照 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 ,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 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 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 如罗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不管曾经引出过怎样的辩难与批评,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第四,梅因在《古代法》一书中,还具体运用历史方法论的研究方法,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进行了专门研究。
  因此,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的价值,并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追根溯源,也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形态的深究细考,梅因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是方法的开拓者。他利用经验的资料,以实证的态度,运用了科学的方法——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探讨着一般法学家所梦想不到的领域”
  孟德斯鸠曾经武断地说:“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用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这种结论自然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各国的社会文化基础和市场经济条件具有很大的共性,这使得法律的移植成为现实的可能。但是现实的可能性并不代表成功的必然性,因为法律绝不是简单的书面条文,我们“不应该把法只看做是一种固定的规范,而必须把它作为一种变化发展的东西来考虑。也就是说,法是一种具有过程性的形象的东西”。我们所引进的这些制度都是发达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既定的社会和法律框架下,经过长期的实践和完善才逐步确立起来的,在吸收引进这些先进制度之前我们是否应该在历史层面和价值层面上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和诠释呢? 如果仅仅去做文字或逻辑上的分析能否就能领悟一项制度的内在价值呢?我们又如何能使这些异域奇葩在我们这片特殊的社会土壤之中仍能开出艳美的法律之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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