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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治60年的回顾与反思
   崔敏简介,1938年6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1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五年制),博士生导师,一级警监,享受政府津贴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崔敏教授现为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两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和《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等13部教材,在全国70余种报刊、杂志、学报上陆续发表200余篇学术论文。  
   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
很高兴今天来到海南大学作报告。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上上下下都在宣传我国取得的成就。但今天的讲座不是宣传,我们主要是进行学术研究。今天既要讲成就,又要讲反思,但更侧重于反思,吸取经验教训。下面我们开始今天的讲座。
一、六十年法治建设的曲折历程
六十年来,我国法治的路一直都不平坦,是曲折的,建国后,按理说应该是要走法治之路,但由于过去主要依政策办事的习惯,使得我国一直没有走上法治之路。在党内董必武认识到了法治的作用,并明确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中的重要一项,没有法治是不完整的,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董老的主张最终没有占主导地位。三十年以来我国都是无法可依,比如一个人犯了罪,怎么判刑,在当时采取的是“估推”的办法,没有明确判刑的量度,基本上是无法可依,曲曲折折的法治发展之路。中国的法治之路大致分四个阶段:
(一)、法治建设的第一次大起大落。
这次大起在1954年,在建国5年的时候,经过了“土地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的运动,并经历了朝鲜战争,使得国内安顿了下来,国民经济开始回复,于1954年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在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同时通过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到1957的上半年,在这段短暂的时期,我国法学研究开始起步,法学科研开始发展起来,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个黄金期。但57年的夏季开始,出现了反右斗争,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国的法治建设噶然而止,陷入了停滞甚至倒退时期,使得“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都作为右派观点进行了批判,很多法学人也被打为右派。随后的1958年6月,召开了第四届全国法治会议,这次会议对中国的法治产生了影响深远,司法部党组被定为反党集团,直到1978年12月,中共中央才正式宣布平反,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汇报了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的情况。中央指出:“人民法院必须既要服从中央党委的领导,还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监督下,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这实际上是把董必武的法治等主张都否定了,法律虚无主义弥漫整个中华大地,毛主席在北戴河会议上也提出:我们要人治不要法治,强调法律这东西没有也不是不行,我们有我们的一套,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宪法是我参与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主要靠决议,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全国执行,这些言论更使得国家走上了无法可依的不归路。
(二)、文化大革命破坏法治走向了极端
多次文化运动,使我国法治破坏殆尽,江青直接表明:“老娘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文革中发布了“公安六条”,这是完全的恶法, 1967年1月13号,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发布了《文化大革命中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是反革命匿名信,写反动标语,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该依法严惩。”实际中,更是把范围扩大,对无产阶级司令部哪怕有一丝的不敬,就是反革命。第四条把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包括劳改犯等21种人及其家属列为专政对象,这些人如果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惩。当时没有立法程序,文革期间,11年没有开过人大会议,以中央与国务院的规定就把惩治思想犯规范化,法制化,大批无辜者被打成反革命,有些甚至被全部杀掉,如著名的“张志新事件”,张是个女革命家,中国人民大学的毕业生,毕业后到辽宁省委工作,她写信给中央说,毛主席头脑发热,特别是林彪,把中国引向邪路,因此于1969年被捕,遭受种种迫害,1975年枪毙时为防止她喊口号,遂将其喉管割掉,行为令人发指。
(三)、文革后的拨乱反正时期
1976年是惊天动地的一年,几大伟人的逝死,接着粉碎了“四人帮”,挽救了国家挽救了党,从那时开始,人们才认识到“无法必然乱国,有法才能治国”, 1978年底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治取得了很大进步。
1、修改了《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国家尊重保护人权”、“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的原则确定为宪法原则,把文革中的错误纠正过来了。
2、制定了《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基本法,使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型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了司法体系,司法逐步走上了正规化。
4、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目前我国有600多所法学院校,大批法律人才被送到国家司法机关。
5、法学研究取得很大进展。大量的书籍出版,包括外国的,联合国的文件,为实现法治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6、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很多百姓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动的要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法治建设仍然有反复。
法治建设在进步的同时,我们要看到其仍然存在反复,并非一帆风顺。比如80年代初的“严打”,全国人大在1983年9月2号发布了三个重要决定,从而突破了法治的底线。一个“决定”是刑法的——《关于严惩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决定》,大幅提高的对某些罪的刑罚,对有些犯罪增加了死刑,如流氓罪等,《刑法》对其是没有规定死刑的,但这个决定都判了死刑;另外还增加了一个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严重时还可以判处死刑。,第二个“决定”是诉讼法的:《关于快速审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的审讯程序的决定》,它包括2条,第1条:“对杀人,绑架,强奸等,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不受诉讼法第111条诉讼期限规定的限制。第2条规定,上诉期限由诉讼法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这看起来不怎样,只是是期间的变动,我认为这是当今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犯罪嫌疑人还没进法院就被定罪了,而且可以不受限期限制。直到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才废止这一规定。第3个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院核准改为可以把死刑下放到省高院核准,直到2007年才废止。
与三个“决定”配套还有一些具体措施。举三个例子,第一,最高院与公安部的联合文件,把死刑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审判(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后来感觉全国这么大,问题太多,收回来了。第二是对原来一二审生效的判决并没有判死罪,投去劳改后又拉回来判死刑。第三是对劳教期满人员的强制不准释放,三部委出台了关于暂停放回社会的通知,期满了一概不放,这些都超越了法治的底线,使国家违约失信于民,违反了法治的原则,制约了法律的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力是很大的。比如说83年开始的严打斗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严打不是正常的规定,所以成效有限,实践也证明是不可取了。后来中央又提出了宽严相济的方针政策,可到后来又不讲了,反复无常。
二,建国以来我党的两次总结政法工作的教训
(一)、1962年总结政法工作的教训。58年的“大跃进”、“人民公社”造成了巨大的灾害,所以召开了7000人大会,在会上,刘少奇说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并且总结了政法工作,提出三个重要意见:1、这几年政法工作是用对付敌人的专政办法来对待百姓,指出劳教是用来处理人民内部的,结果用来当敌我矛盾来处理,这些破坏法治的行为应该坚决杜绝; 2、法院独立审判是对了,地方党委不应干涉;3、不要提各级政法机关要服从党委的领导和要求,当党委的决定不正确时,要服从法律。但遗憾的是,刘少奇的意见并没有得到采纳,从此失去了信任,后来很快被打倒。
(二)、文革结束后,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方针,政法机关要保持独立性,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与人民利益”。随后,1979年9月9号,第64号文件,严肃批判了轻视立法的行为,指出我们党内对建设法治社会的轻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指导作用;应该确保法院的独立性与司法审判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当时许多老同志很感动,江华说是建国来最好的文件,为法学研究开阔了广泛的天地,但这些年以来,由于历史的缺失,很多人都忘了文革了,把献血与生命换来的宝贵教训不当回事,现在又有人提出了文革时的观点,这些情况很不好,无助于提高我国的法治情况。
经过60年的发展,法治逐步走向完善,依法之国的提出是很重要的,“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但这只是第一步,法治现代化任重道远,要切实解决好党法不分,以党代法的问题,党不能包办一切,但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总的来说,中国走向法治现代化是不可逆转的,但前进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
内容编辑:wangl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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