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和校风建设,确保合并后的教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重申有关教学规范如下:
一、各教学单位和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时上下课,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好人民教师的职责。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学校统一编印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表开展教学工作,原则上不得调查停课,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把关。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停课,尽量通过教务部门安排同一课组的其他教师代课,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履行调停课手续。
三、任课教师应认真出题、审题和批改学生试卷,按学校要求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统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成绩,在评分统计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有关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参与学校安排的考试管理工作之前,应认真学习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文件,切实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考和巡考工作职责。
五、各级各类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并为教学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条件保障,确保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部分教学秘书(教务员)因学校教学机构调整归并而调整了工作单位,但其原负责的教务工作正式移交之前必须认真负责到底。儋州和海甸校区部分专业的归属发生了变化,使部分专业和所属学院出现了暂时性的地理分离现象,对此,接受学院应主动和专业原所属学院协商,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如协议代管等)作好教学管理工作。各学院(部、中心)新任领导班子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好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教学任务落到实处,不得出现教学管理的死角和空档。
六、各单位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强调教学规范的重要性,配合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学校对于不遵守教学规范,导致在教学或教学保障有关环节出现事故的人员,将严格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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