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黄炬光与徐蓓离婚一案中,我们经了解得知:2002年10月,原告黄炬光与被告徐蓓通过互联网认识,此后三年中时有联系,期间原告曾前往宁波探望过被告。后二人匆匆决定一同到海口建立家庭,并决定卖掉各自婚前房产。因网上认识,双方对彼此的性格、生活习惯和处事方式等都了解不足,这是造成原、被告双方婚后难以沟通甚至无法相处的原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07年12月,原告女儿携先生及公婆到海南旅游。因女儿公婆对原告离婚再婚不理解,故未安排与被告见面。经向被告解释后,被告仍为此多次表示不满。对原告为与女儿见面而换衣服刮胡须也表示不满和哭闹。原告从三亚回海口的当晚,与被告再次谈及双方前景,被告说:“没什么好说了,你准备28万吧。”
被告结婚之前在宁波时就有过多次酗酒现象,在原告的劝说下被告曾表示愿意戒酒。婚后到海口不及数月,被告即开始为很小的争执多次酗酒。而每次酒后直到第二天,都会失去控制而完全无法进行交流。甚至在酒后还有“我会杀了你”的语言和跳楼、拿菜刀的举动。这极大地破坏了夫妻感情和正常的生活,使原告感觉自己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甚至在此之后,原告或是睡觉的时候用双手抱住脖子以防第一刀砍向颈部大动脉,或是不敢再与被告单独相处。原告虽多次劝说,被告却仍我行我素,没有一点改变。
婚前的网上相识缺乏了解,婚后的性格不和、争吵不断,加之被告酗酒而屡教不改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原告曾努力与被告沟通,期望能和谐相处,期望能好好过日子。
至此,原告的所有努力都是徒劳,原告已彻底失去了信心,原被告双方已无法平静和谐地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财产状况
1、婚前财产:被告
2、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被告工资和退休金,共约4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支出11.8万,收入4万,即共同消费了7.8万。
4、目前财产:观海花园A802房25万(购房款加装修),天上人间2B802房35万(购房款加装修),家具电器5万,赛欧汽车9万,夏利汽车6万,原告现金5万,被告现金大约4万。共计89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原告有权主张婚前财产69.8万扣除婚后花销3.9万,余额65.9万元。
被告在领取劳保退休金的同时,目前还有工作,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原告多年来没有其他任何生活来源。
我们在讨论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后,确定了本案的关键有二:一是原被告感情已破裂,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已无法与之相处,甚至没有了安全感,每天感觉自己的生命健康都得不到保障,婚姻根本无法继续维持。二是财产的确权问题,双方的夫妻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应分别归个人所有,但是二人婚后用各自的财产买了两房两车,所以要证明个人财产的来源和去向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此,我们搜集了各方面的证据,以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此外,鉴于请求离婚方面的证据还较薄弱,特别是感情方面难以有很具体的证据来证明,所以我们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情况说明”,将原被告两人在婚姻期间的有代表性的事件加以叙述,使审判人员能更全面地了解原被告的婚姻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