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本案中,京润珍珠有限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并且拒绝支付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仅如此,曹先生的试用期为3个月,6、7月份的工资应是正式工资标准。鉴于本案当事人曹先生先生当时急需这笔工资,我们建议其再次与公司协商,双方最后都有让步,但京润公司坚持不肯支付赔偿金,只同意补办保险,最后曹先生先生决定等待仲裁结果,今年11月份,曹先生的案子已经仲裁结束。
第五组 组长:王笑怡 组员:周 敏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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