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院 - 当代西方的高层次法律教育
从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来讲,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应算作社会的高级人才,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如此。但是,法律人才又有其特殊的要求,如果以取得法律职业的从业资格作为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标准,那么本科生就远远不够了,还必须取得法律专业研究生的学历或相当于研究生的资历才行,这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普遍作法。
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类型:应用型和学术型。
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商务和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等。在英国只有通过严格复杂的程序先取得律师资格,才能充当律师、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美国也是这样,只有资深的、出色的律师才有可能被选为法官。德国则相反,所有的法律职业者都必须经过两次国家考试,首先取得法官职务资格,而后才能担任律师等。日本的法官、律师、检察官都称为法律家,为得到这一称号他必须参加两次国家考试。
学术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指大学教授,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大学之外的专门的研究所和专职的研究员,进行理论研究和学术著述的法学家也就是大学教授。有志于学的年轻在取得法学博士学位以后,作为助教跟随教授做些辅助性的教学工作,而后是讲师(助理教授),直到能被聘为教授,这是欧洲国家的一般情况。在美国,除此之外,那些有成就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往往被聘为法学院的教授,大多是兼任,其中对教育界深感兴趣并且学业不凡的人,或许会就此投入专任教授的队伍。
美国的法律教育
就机构设施和人员数量而言,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众多法学院的各色不一与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是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显著特征。由于美国是联邦制结构,教育基本属于州或者私人的事务。因此,美国不存在国家办的法学院。联邦政府对于法学院,是以政府补贴作为维系纽带的。面对众多的法学院,为了维护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两个民间同业公会-美国律师公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建立起一套完备、严格的行业规章。
截止目前,全美国的法学院大约有203所,其中178所是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批准的。这些学校大部分附设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法学院分公立和私立两种,公立主要是州政府所设立,学生也主要来自本州。一般来讲,州立大学的学费比私立大学较低,但有个别著名州立大学的学费也很昂贵。私立大学占法学院的大多数,如东部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中西部的芝加哥大学及太平洋岸上的斯坦福大学等,其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包括许多外国留学生。 经ABA批准的各大学的法学院基本采取相同的授课方案,但教授可以自由安排课程。
美国的法律教育在性质上属于职业教育,法律教育与人文教育相分离。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就已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法学院的任务在于为学生提各种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这种职业教育最初是由哈佛法学院斯托里教授(Joseph Story,1779~1845)奠定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富有特色的大学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制度。
英国的法律教育
英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应用和学术两种类型。应用类主要包括法官、律师和公证人等,学术类人才主要由大学教师组成。无论是应用类还是学术类法律人才,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英国大学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者。 英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集中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第二阶段的学习重点是进行职业培训。第三阶段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
为监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内的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英国教育与就业部专门成立一个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大学专家,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高校的经费划拨主要由国家高等教育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在英国,国立和公立大学法律院(系)不收学费。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的,可以获得政府补贴,低收入家庭还可以通过获得贷款得到资助。
法国的法律教育
法国法律教育,虽然仍然以法典为主进行理论展开。在一般法律理论上也仅把案例作为实质渊源,尤其是终审机构的案例在法学院教育中所占比重之大,外人无法想象。尽管在法国大革命后,大家普遍对法官存在不信任感,因此在民法典的编撰中对法官的作用作了严格规定。法官被传统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嘴巴”,其作用仅仅在于适用法律,法官造法是严格禁止的。事实上,由于现代社会的节奏加快,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难免挂一漏万,因此法官在弥补法律空白方面的作用与日俱增。再加上,最高法院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以利于当事人进行预测,极力避免对前例进行频繁更改。下级法院所做的判决如与前例不符,往往有被CASSER的危险(法语中CASSER原意为打碎,破裂之意),因此实际上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于下级法院具有实质约束力。与此相对应,法学教育也对案例给予极大的重视。
一般法学课程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主课与深入指导课。主课一般是在几百人的阶梯教室内进行,以教授讲授为主,无指定课本。学生有疑问可随时以便条形式直接送上讲台。一般来讲,主课主要是理论方面的教授,但一般多穿插原则性案例或最新案例。
在深入指导课程上则完全是另外一种形式——采用小班制。每班一般在20人左右。指导教师一般由博士或校外律师担任。由于人数少,再加上提问频繁,无法蒙混过关,因此学生往往在课前做足准备工夫。深入指导课主要以案例教学为主,夹杂实例分析。在深入指导课上,教师不仅对学生有解说的义务,而且往往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