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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 纪检 ] 2008-6-15 18:14:00

  儋州校区管委会、城西校区管委会、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第18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学校各单位要从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立足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大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工作中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各单位要坚持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促进工作结合起来,既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具体工作中,又要在具体工作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和责任的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到学校纪委办公室,以便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各单位年底要将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情况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届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单位及领导干部个人评优评奖、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海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职、权、责一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计划,一同部署,一同开展,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总结,有关部门在制订计划、部署工作时要同时考虑。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校。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

    第七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各项工作联系起来,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保证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八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正职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对书记负责,根据分工,对所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行政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要求,根据分工,对分管(联系)的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职和分管单位及其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正职负责,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及其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全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组织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工作的目标和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完善学校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组织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落实上级组织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四)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总结,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如实向上级报告。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领导,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
    (一)协助学校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
    (二)根据上级的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计划、有关的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学校下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三)查处对有关领导干部、党员的信访举报和违纪违法案件,指导、督促和检查下属单位的执纪办案工作。
    (四)协同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五)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正确掌握、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原则,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制订开展党风廉政工作的计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总结,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时报告上级组织,负责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贯彻执行学校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构建本单位和职责范围内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督促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人、财、物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五)结合业务工作,对本单位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增强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六)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完成涉及到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按照上级和学校的部署、要求,结合所负责的分管(或业务)工作,提出责任范围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思路和要求,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具体措施,按时作出部署,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组织。
    (三)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监督。对所分管单位或部门中的工作人员,结合业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对象执行。
    (四)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群众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根据组织要求,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并接受组织处理。在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不足的方面应及时改正。在责任对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组织报告。
    (五)结合业务工作,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六)主动支持配合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依纪对本级领导干部所属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履行检查、监督、审计等职责。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根据党委的具体部署和要求,组织对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组由纪检监察、组织部、党办、人事处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组织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校党委将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底将本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党委和校纪委。各单位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主要有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 纪律处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监督,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贻误工作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意见和建议的。
    (四)由于工作不力,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集体资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认真、不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件,对群众反映的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解决而不解决,影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虽然制定但不督促落实,造成管理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选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统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招投标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 包庇、纵容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处分或者免予处理、处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讲清情况并认真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问题能够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且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处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实事求是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同单位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集体讨论决定的违纪违法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由校党委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上级机关实施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校纪委、监察处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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